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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所得税
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过渡性税收优惠
在2008 年1月1日(含)以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研发费加计扣除
高新技术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四、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高新技术企业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五、直接现金奖励及其他补贴
1、取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可享受各区相应认定补贴。
2、多个地区股份代办系统进行股份报价转让的高新技术企业,予以最高180万元资助。
3、高新企业认定是新三板上市的必备条件,优先批准符合上市条件的股份制高新技术企业股票上市。
4、高新企业认定是申请各级相关政府资金的必备条件之一。
5、高新企业可优先获得办公及工业用地的获批。
6、多个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每两年推荐一位本公司的高层次人才申请购房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