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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园区管委会关于实施创新驱动战略、进一步鼓励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苏园管规字[2014] 9号)
一、科技创新
政策依据:《园区管委会关于实施创新驱动战略、进一步鼓励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苏园管规字[2014] 9号)
1、鼓励科技创新创业
(1)新进入园区科技创新企业
给予启动资金最高100万元
(2)新入驻园区科技创新企业
房租“一免减半”,补贴上限免租期30元/平米,减半期15元/平米
(3)领军人才创业工程项目
经认定,按领军政策实施
(4)新引进重大项目和新建研发机构
经批准重点支持
2、推动新兴产业发展
(1)产业支持
(2)空间支持
销售收入达到规模,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园区科技企业,享受国有土地出让或国资载体整栋转让
(3)活动支持
举办推进科技创新和新兴产业发展的活动,最高按活动支出30%补一次性贴,上限300万元/活动
(4)应用支持
适当支持新兴产业领域新技术在改善民生方面的应用研发与示范工程
3、优化科技金融体系
(1)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2)政策性天使投资专项资金
对领军人才项目给予风险投资,对创新成长期科技企业给予风险投资最高1000万元
(3)新兴产业融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
金融(服务)机构对中小企业业务发生实际损失,给予风险补贴最高200万元/机构/年
(4)其他金融类补贴—贷款贴息
对中小企业、经认定的金融产品参与企业,最高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贴息,总额最高50万元/企业/年
(5)其他金融类补贴—金融服务补贴
对中小企业的融租赁费、担保费、科技保险费,单类业务最高补贴10万元、
4、提升区域创新能力
(1)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
上年度销售<2000万元的小微企业首次认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高新技术产品开发奖
上年度销售<2000万元的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前三年获认定的产品奖励1万元/件,最高10万元/企业
(3)研发机构资助
(4)科技计划项目配套
5、支持公共平台建设
(1)建设经费补贴
(2)科技服务机构建设经费
给予新设立的大学科技园等管理主体100万元/年,上限3年
6、实施知识产权战略
(1)知识产权创造奖
给予园区事业单位和个人的发明创造一定奖励
(2)促进知识产权运用和管理
(3)强化知识出安全保护
7、优化科技创业服务
(1)基础管理服务
初创、小微科技创新企业购买特定机构服务,按实际服务费25%补贴通过认证的企业,最高5000元奖励
(2)需求对接服务
针对科技创新企业需求,为其购买创业辅导和对接交流服务
(3)创业指导服务
聘请顾问专家提供创业指导,给予顾问专家一定奖励
(4)研发管理能力提升
购买公益性服务,提升科技创新企业研发组织管理能力
(5)产学研对接活动
科技创新企业参加特定产学研对接活动,按支出费用50%,最高补贴1000元/人/次
8、发展科学普及事业
(1)科普项目补贴
最高20万元/项目
(2)科普活动和高层次学术会议补贴
最高给予活动总支出30%,最高100万元/活动
(3)科技软科学研究项目补贴
最高给予50万元/项目
备注:本意见自2014年10月30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由园区科信局负责解释。
二、研发投入
政策依据:《关于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升创新能力的实施意见》(苏园管[2016] 33号)
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升科技创新能力
1、适用对象:园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研发经费投入和研发活动的企业;
2、优惠扶持:企业向税务部门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按税务部门备案的年度研发费用增长情况,给予奖励性后补助,同一企业最高补助500万元/年

3、适用规则:
备注:本意见与其他相关文件中研发类补助条款重复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补助;本意见自2016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三年,由园区科信负责解释;
三、能力提升
政策依据:苏州工业园区科技创新能力提升实施细则(苏园科[2015] 25号)
1、科技研发投入补贴

2、支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
与上级科技部门联合出资支持
3、支持高新技术企业
(1)认定奖励
上年度销售收入<2000万元的科技型小微企业首次认定奖励10万元
(2)产品研发奖励
备注:本细则自2015年8月14日起试行,试行期三年,由科信局负责解释。
四、科技融资
政策依据:关于推挤苏州工业园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债权融资的实施办法(苏园管[2015] 23号)
创新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渠道,降低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成本
1、贷款贴息

2、金融服务费补贴

3、其他补贴
(1)外部市场融资补贴
政策性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外部市场融资,最高按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50%;
(2)征信报告费补贴
给予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征信报告费50%补贴,最高1万元/企业/年;
(3)保险收入奖励
对保险公司按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保证险、国内短期贸易信用险当年保费较上年增长部分10%奖励,最高100万元/公司/年;
(4)融资担保奖励
备注:与其他同类优惠政策按从高不重复原则适用。本办法自2015年7月14日起试行,试行期二年。由园区金融管理服务局、科信局解释。
五、众创空间
政策依据:苏州工业园区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动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苏园管[2015] 56号)
《苏州工业园区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动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的操作细则(苏园科[2017] 4号)
促进园区众创空间的发展、推动大众创新创业,规范服务和管理
1、众创空间奖励
(1)开办补贴
授予称,给予20万元开办补贴,优先推荐政策申报
(2)装修补贴

(3)房租补贴
面积上限2000平米,单价上限30元/平米/月,上限3年园区外孵化点参照支持
(4)创业辅导奖励

(5)项目优先
园区负责人优先申请园区领军人才
2、众创项目奖励
(1)创业服务
列入园区众创项目库,优先享受园区创新创业服务
(2)创业补贴
经认定为优秀众创项目,给予最高30万元
(3)众创服务补贴
经认定为优秀众创项目,给予最高20万元
(4)提供便利
简化企业投资、注册场所要求,一站式窗口、网上申报、多证联办子女就近入学、签证延期等
3、众创服务商奖励
(1)全额服务补贴
经公开遴选入围的众创服务商,给予20万元/家/年
4、创新创业类活动补贴
5、其他补贴
(1)租房补贴
(2)发明人奖励
备注:实施意见自2015年05月4日起试行,试行期暂定三年,由园区科信局解释操作细则自2017年1月1日起试行,每年优化调整。
六、成果转化
政策依据:关于促进园区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细则(苏园科[2015] 25号)
促进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提升技术辐射和转移水平,增强自身可持续发展能力,主推地方新兴产业发展
1、扶持对象
(1)高校、科研院所
本细则中指科研机构在园区设立的以技术攻关、技术转移、成果转化、企业服务为主要业务的独立法人
2、奖励内容
(1)成果转化奖励
研究创新成果应用并向企业转化,给予上年度所获上级科研经费20%奖励,最高400万元
(2)区内技术合作奖励
(3)自行实施成果转化奖励
(4)资本运作奖励
设立基金加大对孵化企业投入的,按《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给予基金参股等支持
(5)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奖励
备注:本细则自2016年1月1日起,试行期两年,由园区科信局、科教创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七、公共平台
政策依据:苏州工业园区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实施细则(苏园科[2016] 19号)
建立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创新机制,提升平台产业服务及运营水平
1、定义
(1)科技公共服务平台
本细则中指具有基础性、开放性和公益性特征,向中小科技企业提供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公共技术服务的科技基础设施
2、平台公管理
园区科信局通过“协作网”集中管理,实时动态发布服务、规范工作流程、统计分析信息
3、平台建设
提交项目建议书>专家论证>签订建设合同>启动实施>分拨建设经费>建设完成试运行>项目验收>纳入“协作网”管理
4、平台运行
(1)科信局
每年与个平台签订目标责任书,委托专家委员会监督平台运行,定期组织开放活动,定期召开交流会议,协调解决问题。
(2)各平台
按时提交平台运行总结,相关文书、凭证提交科信局备案
5、运行补贴
6、资源整合奖励
鼓励平台整合区内外资源满足中小企业需求,受区内企业委托在区外完成服务可视同区内服务,给予相应补贴
7、平台经费管理
按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专款专用
8、监督和跟踪
备注:本细则自2016年7月4日起试行,试行期1年,由园区科信局负责解释。
八、领军人才
政策依据:《关于苏州工业园区推进科技领军人才创新创业工程的实施意见》(苏园工[2015] 28号)

(1)创新人才项目:分3年给予获选人才30-100万元购房补贴,子女安置
其他:社会投资,融资贷款,项目配套,薪酬补贴,子女安置,土地安置等,详见政策原文,对国家产业领域有重大突破和重大引领作用的顶尖人才和团队的重大项目可突破以上各项政策支持力度,具体由工委管委会另行商议决定。
备注:本意见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暂定三年,由园区科信局,组织部解释。九、房租补贴
政策依据:《苏州工业园区创新创业项目房租补贴资金实施细则》(苏园科[2016] 20号)
加快引进和扶持科技创新创业项目
1、创新创业项目范围
在园区注册成立独立法人,有固定场地并在园区实际进行研发或生产经营的纳米技术、生物医药、云计算、智能制造、电子信息等新兴产业和园区科技领军人才创新创业工程项目
2、科技资金房租补贴
(1)全免最高30元/平方米/月,半免最高15元/平方米/月
(2)单个项目最高补贴150万元
(3)补贴期限最多1年全免1年减免(领军人才项目,按相应政策执行)
(4)意义重大的项目最多3年全免,特别重大项目一事一议
3、房租赁
有房租支付需求切不在科技资金补贴期的纳米技术、生物医药、云计算项目:给予最高300万元贷款支持,并给予贴息支持
4、重大贡献的公益服务机构租房补贴
经审核后给予一定补贴
备注:本细则自2016年7月4日起试行,试行期1年,由园区科信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