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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申请认定知名商标的申请人及商标必须符合申请资格标准。凡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申请书件不予受理
申请认定知名商标的申请人及商标必须符合申请资格标准。凡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申请书件不予受理:
1、人应当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者。
2、申请认定的商标是有效且无权属争议的注册商标,申请人拥有该商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3、申请认定的商标,其实际使用的商标标识必须与《商标注册证》核准标识相一致;其实际使用的商品必须在《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范围内。
4、申请人由于改制或其它原因,商标正在办理转让、变更、续展等手续,必须提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书面通知复印件。
5、申请人应具有与知名商标条件相符的规模效益、技术设备和经营能力,必须经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实地考察,并根据考察情况,提出书面考察意见。
6、有第3条“不予认定情形”之一的,申请书件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