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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质量奖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苏州蓝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来源:www.sz-lanhai.com发表时间:2017/5/28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和激励广大企业或组织建立和实施卓越绩效模式,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水平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和激励广大企业或组织建立和实施卓越绩效模式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水平根据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质量强省建设的意见和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强市活动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苏州市行政区域内苏州市质量奖的申报评定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苏州市质量奖是指政府设立的质量管理领域的荣誉授予实施卓越绩效模式管理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组织)。

第四条  苏州市质量奖评审工作遵循自愿申请科学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为确保苏州市质量奖评定过程及评定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设立苏州市质量奖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定委)。评定委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农业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苏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苏州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组成评定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定办),设在苏州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六条  评定委的主要职责是

组织指导和监督评审工作的开展研究决定评审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审定苏州市质量奖评审标准规则等

审查公示评审结果确定授奖组织名单

第七条  评定办的主要职责是

拟定苏州市质量奖评审标准规则等

建立苏州市质量奖专家库聘请苏州市质量奖评审组的组成人员

制定苏州市质量奖评审年度工作计划和方案

承担评定委日常工作

第八条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质量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质量奖励制度树立先进典型促进各行业改进质量管理带动全市整体质量管理水平的提升

第九条  评定委各成员单位和各地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苏州市质量奖的培育发动和推荐工作宣传推广获奖组织的先进经验和成果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十条  申报苏州市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注册登记住所在苏州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合法经营三年以上

符合产业环保质量等相关政策依法取得相应资质

通过国际通行的相关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并有效运行      

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社会贡献

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信誉近三年无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等事故无重大质量投诉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出口检验检疫不合格记录无其他违法违规记录

建立并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推行首席质量官制度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苏州市质量奖每年评定一次由评定委公布当年申报通知和相关事项

    第十二条 申报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苏州市质量奖申请表》,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将相关材料提交至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评定委成员单位

第十三条  各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评定委成员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对组织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形成推荐意见统一报送评定办

第十四条  评定办组织评审专家组按照评审标准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形成材料评审工作报告  

第十五条  评定办根据材料评审工作报告确定进入现场评审名单

第十六条  评审专家组按照评审标准进行现场评审并结合材料评审情况形成评审报告并提交评定办

第十七条 评定办根据评审报告确定建议名单提交评定委审议

第十八条  经审议后的拟获奖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公示期间有异议的评定办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异议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异议提出人

第十九条 经过公示后确定的名单再次提交评定委审议确定并公布

第二十条 对获得苏州市质量奖的组织评定委授予苏州市质量奖称号颁发苏州市质量奖证书和奖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苏州市质量奖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的可按照本办法有关程序申请复评

第二十二条  获得苏州市质量奖的组织评定委将优先向江苏省质量奖苏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定委员会推荐

第二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苏州市质量奖的组织一经查实撤销其苏州市质量奖称号收回证书和奖牌并予以曝光被撤销的组织三年内不得申请苏州市质量奖

第二十四条  获得苏州市质量奖的组织如发生重大产品工程服务质量事故重大环境事故或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被国外通报退运索赔等评定委可以撤销其称号

第二十五条  承担苏州市质量奖评定工作的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保守申报组织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标准进行评审

第二十六条  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任人员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除按本办法规定的评审机构外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开展与苏州市质量奖有关的评审活动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伪造冒用苏州市质量奖证书和奖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8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苏州市质量奖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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